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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我的一个同事向我借款,因他的房产证(商品套房一套,系单位宿舍楼,已实行房改)已经在银行抵押贷款,还剩一本此房产证的土地使用证,该证由当地土地管理局发证,证上标明使用权面积为16.9平方米。 注:我和他之间签订的是抵押借款合同。抵押物为他这本土地使用证。

知识产权
2006-10-28 09:23:48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律师答复:法律规定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必须归同一自然人或法人所有,但在分别抵押的情况下,就发生权利不归属同一人的情况。本案中,因土地和房屋是不能分离的,只能受让于一个主体,所以,在实现抵押权时,可以将这两项抵押视为一物二押,即把房屋和土地作为一个整体拍卖,所得的价款在权利人之间进行分配。根据《担保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抵押合同已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如你的已办理抵押登记,则抵押权还是有保障的,如未办理,则只能要对方赔偿。我常到龙岩长汀、上杭等地办案。具体法律咨询或律师代理请来电厦门付律师13600940999、0592-8779218或直接到本律师所面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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