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9月,我租用了一处房子,当时有合同只是只有起始时间没有终止时间,合同规定先交钱后住房,我只交了五个月的房租就住进。五个月后,我回家生小孩,六个月产假没有来。当时走时交给房主中间人钥匙,而且告诉他我六个月不住,但是因为是熟人,我身体不方便,与他口头约定,我想在这儿放一放东西,如果有人租这个房子,让他打电话我们把东西搬走,如果没有,六个月之后,我再租用本房子!后来8月份上班,我又住进了这个房子。(说明:六个月他没有打电话,我在此期间来过一次,拿了几件衣服)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