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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0月16日我在街上看见一个张贴广告,茶楼转让,我拿出电话联系了转让方并到现场看了一下,通过转让方简单介绍认为还是可以接受做。于是第二日就经过简单的口头协议定下了,整个茶楼里的东西和两个月房租共计14000元。当时我就付给了对方10000元打了一个4000元的欠条给对方,其中有些细节问题我们忽略没有问清楚。现在我们才了解到:房东与张某签了一个协议房子暂租两年(从2005年10月15日到2006年12月30日为第一年租期)在这一年中张某只做了几个月就又将茶楼转让给了杨某,杨某刚做了一个多月又将茶楼转让给了我,杨某转让给我时是将房东与张某之间签的协议给了我,我们之间没有任何协议。(张某转让给杨某,杨某转让给我这期间并没有通过房东知晓)

知识产权
2006-10-27 18:16:4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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