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位长年不实行双休日工作制度,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用.
2.我因身体不舒服请假看病,领导借故要求查看我的病历.
3.我是一名文员,在公司的岗位职能范围内的工作我尽力做到最好,但是领导却经常会要求一些与岗位不符的工作给我,而这些工作本因是由工程师来完成的工作,由于我受专业知识的限制经常会无法胜任其工作,由此经常遭到领导的责难,我觉自已很委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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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蛙女郎:你好!
针对你提出的问题,回复如下:
1、根据《劳动法》及劳动部《关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关于加班问题的规定,加班当然应该另外增付加班费,具体的支付标准为:在法定标准日或小时外加班的,按不低于日或小时工资150%;在休息日安排加班的,按不低于日或小时工资的200%;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的,按不低于日或小时工资的300%。而对于加班时间,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每日加班不得超过一小时,如有特殊情况,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单位如确有事需加班,你拒绝可能不利于的工作的开展,我认为你应保存相关加班的证据,在单位不支付加班费时再与其理论,一般而言,单位均希望员工象日本人一样不计较加班,而员工希望象美国的工作时间一样越短越好,不管什么情况,有一个好的单位,如加班在合理范围之内,也不要过分计较。
2、看病请假,领导要求查看病历,应该属于正常的范围,不然单位怎么好确定你是否真的需要看病,至于看病历可能了解你某些隐私,这就是领导要对这个保密的问题,如领导连这个问题都处理不好,你当然可以向他的更上一级领导反映这个问题。
3、不合理的工作安排问题很难说,人总是要接受挑战,不然不会有进步,只要这个领导不是有意刁难你,在工作时间内,你还不好提出什么,因为你不能适应单位,离开单位可能是最好的选择;如单位领导是有意刁难你,你则要好好地面临这个问题,找到领导给你穿小鞋的证据,关健时用一下。
江苏镇江汇泉律师事务所刘向阳律师 2006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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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