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在连云港的一家房地产公司上班,现在公司知道我怀孕了,提出要和我解除合同,给我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我没有同意。昨天公司领导又说按劳动法是不能解雇我的,但公司没有任何岗位给我,要按连云港最低生活保障620元/月支付我工资,但我没有答应,我向领导表示我可以继续工作。我现在的身体状况很好,没有向公司申请要休假,这只是公司单方面的做法。我想请问公司的这种做法合法吗?我的合同工资是1200元/月,如果公司要求我回家,该按什么标准支付我工资?我的产假和哺乳期的工资应该是多少?医保、养老和失业保险,单位是否要继续交纳?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