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06年2月15日到A**有限公司工作,17日与其签订了一份试用期合同,期限为2006年2月至同年5月,但最后公司盖章为B**公司(为个体工商户)2006年4月12日,B**公司与本人的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2006年5月31日,本人被公司辞退,内容为:辞退报告,现有人力资源部助理**,因不服从公司正常调动和安排,严重违反公司奖惩制度6.6条,现公司决定对**(本人)辞退,公司印章为A**有限公司。本人申请仲裁,仲裁委认为本案起因为岗位调动,双方协商一致后才能调动,且本人正处于孕期,所以裁决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支付期间6月份至继续上后之后的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及承但申诉费用。目前,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已上诉到市人民法院,理由是B**公司与A**有限公司是两个不同的单位,A**有限公司从未与本人建立劳动关系,辞退报告也是无效的内部决定。A**是有限责任公司,B**是个体工商户,法定代表为同一人,两公司管理及各部门和工作人员没有分开,本人在单位所从事的工作也是两个单位的混在一起做。 公司所有工作人员都与本人一样,在公司并不清楚这家公司有两部分,入职时所接受的培训都是以集团的名义告之的,公司所有人签订的合同都是同B**公司签订的,但发工资却是以A**公司发的,办理的养老保险却是另一个名称。
我去工商部门查过,确实存在的只有A**和B**公司。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