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律师你好,我想要咨询的是我的供货经历,我从2005年9月23号到2006年2月12号共向义乌一企业供应原材料款计363574元,我们没有签定任何的销售合同,仅仅是我的送货单而已,我目前有四大不利因素:1.我属于个人经营,但是使用了单位的抬头,不过单位名称是一个虚假的,并没有公章在销售单上,销售单签收是企业老板或者是保管员.2.我有几张单据在他们签收时,实际货款没有付,是为了一个约束起义是说明在一个月后付货款,例如我是9.27号销售的,在单据上写有\\\\\\\"未付,10月27号付清\\\\\\\",这样的一个字样,现在采购单位说已经付清,而实际上是没有付的.3.因为我不是法人,不具备起诉资格,而我实际用的抬头不存在,整个事情都是一个人在开展业务.4.目前企业老板不认可他管理员的部分签收,说没有这么一个人存在,是在赖帐,不过有一份销售单上有他们的共同签收.现在也已经是在请有义乌律师打此官司,在调解过程中,但是从整个过程来看,我认为我的律师并没有很深刻的理会此官司,分析问题没有到实处,他们总共付我6.60万,应该扣除退货款实际应该付26万,而现在我的律师和他们调解,给我的建议是让他们付20万,然后最低的低线是18万,对于这样的一个金额,整少了10万实际货款金额,目前采购单位也已经停业,从目前查到的是企业老板有房子,但是是他老婆的名字,老婆是二婚,购房时间是他们婚后.另还有一处有批条的地皮,是他本人的.而且是属于高价格地段.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