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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单位是上海xx集装箱有限公司,因为环保的原因被迫在去年2005年的7月底关闭,被迫进入关门清算阶段,当时厂方制订了员工清算解决方案,并且报请相关部门备案了. 方案是:按照停产前12个月的本人月平均工资有一年工龄算一个月的工资.我的工龄要32年.我提出按照规定不足单位月平均工资的应该补足到此工资水平.我的月平均工资只有4200元,而单位的月平均工资要达到8000元左右.我不满意当时的方案.后来由于厂方的原因,原本在去年年底宣布要解决的买断清算手续,一直拖延至今.今年的10月8日突然宣布原有的方案推翻,公司不属于清算关闭,是作为搬迁合并来处理,因此对员工的处置也将有变,还是保持原有的补偿条件,但是要员工签字承认原有的清算方案取消,这里面有很大的疑问.面对这样的情景我该怎样维护我的利益,目前的情况如果通过法律的途径我能得到多少补偿呢?请您指点, 谢谢!

建筑工程
2006-10-23 17: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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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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