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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06年7月1日从广东海洋大学毕业并加入北京易初珠海分公司工作,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两年,违约金1万元。由于公司拖欠工资,2006年10月10日我向公司提交了辞职信,但是公司于10月11日给我发了7月份的工资(8月份工资到目前为止尚未发放),公司要求我赔偿1万元的合同违约金。我觉得不应该交纳这违约金,故而双方协商失败。

保险纠纷
2006-10-15 18:04:45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你好:
      我的朋友。在公司(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情况下,你有权随时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非但不承担违约金,还可以要经济补偿。如果此事被劳动部门知道,公司会被罚款的。
      因为公司违约在先,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你可以有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资应当以货币的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用协商。对拖欠的工资,你应当立即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诉,对八、九月份的工资现在还没有过仲裁时效。今年十月一日开始实施劳动法解释(二),所以你的八、九月份工资仍适用以前的法律。我相信你可以处理好的,有事可以给我电话。祝你成功。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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