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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自1984年无故离职15年,到1999年回单位办理有关手续,根据1982年国务院发布施行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8条: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式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式时间超过30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的规定,可能原单位已对你除名,只是现在找不到对你除名的记载。如你认为你现在还是原单位的职工,要求享受相应的待遇,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劳动争议。

行政纠纷
2006-10-13 23:3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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