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自1984年无故离职15年,到1999年回单位办理有关手续,根据1982年国务院发布施行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8条: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式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式时间超过30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的规定,可能原单位已对你除名,只是现在找不到对你除名的记载。如你认为你现在还是原单位的职工,要求享受相应的待遇,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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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单位给你辞职批复,你有异议应及时提出,不提出异议即认定你同意辞职批复.
现在提起劳动争议已超过时效,没有胜诉的保障.
提起劳动争议要提交申请书,同时提交证据,具体向当地律师咨询或请代理人.现在提起劳动争议已超过时效,没有胜诉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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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