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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06年10月13日上午11时30分左右发现本人在外租住的房间被入室盗窃,被窃物品包括一台刚买不到一个月的笔记本电脑,价值7250元,一套绘图板价值3200元!还有一套音响价值200元。共损失10000余元,当时即报警,警察当时勘查现场表示为钥匙打开房门,请问房东是否负有法律责任? 租房协议为: 一、本出租房为标准单间,只限租用者使用,租用时间一学期。 二、乙方提供学生证或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电话XXXXXXXXXXX。 三、出租房提供凳子2个,床1张,写字台1张,衣柜1个,钥匙1把,电话机每学期(空)元/部。乙方租用家具及房间门窗,经乙方验收为准。 四、本出租房收费标准:每间170元/月,水费包月,普通照明费包月,其他用电以电表数据计算。房内不得乱接电线及私自改换灯泡,房间内若灯泡坏了,自己安源灯泡改换。如房间内无人或休息时没有关灯,发现一次罚20元。 五、收费方式:1、一次性缴费(空)元/期;2、分月缴费170元/月;3、交押金100元;4、分月交付款者按时缴费,若超出三天后,每天多付5元; 电费: 网费: 六、房间内配套设施若损坏,按其实价赔偿,同意(同意或不同意)。 七、违约责任:在协议范围内,房主不得无故终止协议,如房主终止协议,赔偿给租用者所交费用2倍的损失费;若租用者终止协议,赔偿房主所交费用2倍的金额。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签字认可即日生效。 九、房主联系电话:824802XX、810707XX 甲方:凌志华 乙方:XX 2006年9月5日 相关背景: 房东有经常利用自留钥匙进出租房者房间内部,有认证不下10个。 房东无故扣留除本人自留一把外的另外两把钥匙。所有租户均可证明。 房东有擅自取拿租户电器物品并被发现,有人证3人 本人房屋在入住后房东未换锁,以前租房者均有拿过此房门钥匙。 并未告知本人曾经使用本人租住房间曾挪作对外旅馆用,且本人租住后并未换锁。由于房东不准损坏房间物品,致使本人也无法换锁。 备注:在第二条的XXX均为空。警方接到报案后,办案非常消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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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0-14 2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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