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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女士在今年三月二十七日购买了一处门面房。该房面临拆迁,但是原房主李女士无力偿还10万元的银行安揭贷款,决定将该房以58万元的价格卖给刘女士。刘女士在合同签订前将10万元现金存进了李女士用于还银行安揭的存折上。还清银行贷款后刘女士就和李女士签定了房屋买卖合同,李女士的老公同时也签了字。双方约定:李女士以58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卖给刘女士。刘女士于2006年三月二十七日先付给李女士10万元,因房屋拆迁所产生的一切经济收支归刘女士承担,购房余额48万在办理好房屋产权证后一次性支付,房屋的过户费用也由刘女士承担。双方还约定了违约金为50万。 合同签定后,买卖双方与三月三十日一同去拆迁办签定了拆迁协议,安置协议由李女士保存。拆迁赔付的过度费2.9万元由李女士签字领出后交给了刘女士。原房屋也在合同签定后拆除。因该拆迁房要等明年八月份才能上房,所以房屋买卖至此告一段落。 没想到今年9月份李女士告诉刘女士房子她不想卖了。原因是她没收到刘女士给她的10万元钱,以及按照《国务院七部委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中第七条规定禁止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 刘女士才感觉到当时签订的合同中刘女士于2006年三月二十七日先付给李女士10万元这条不能确切证明她已经给付了李女士10万元,当时刘女士给李女士钱的时候也没打收条。

知识产权
2007-02-19 16:49:24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关于测慌问题,我认为在民事案件中对当事人进行测慌应当取得被测人的同意。
    刘女士是否将十万元存入李女士的帐户,刘女士应当承担举证的责任,必要时可以申请法院到银行调取证据,

    七、切实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严肃查处违法违规销售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禁止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在预售商品房竣工交付、预购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转让等手续;房屋所有权申请人与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载明的预购人不一致的,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不得为其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实行实名制购房,推行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即时备案,防范私下交易行为。
    要严格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销售行为。对虚构买卖合同,囤积房源;发布不实价格和销售进度信息,恶意哄抬房价,诱骗消费者争购;以及不履行开工时间、竣工时间、销售价格(位)和套型面积控制性项目建设要求的,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将以上行为记入房地产企业信用档案,公开予以曝光。对一些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要及时依法从严处罚,并向社会公布。

    李女士属于《意见》中的商品房预购人吗?拆迁安置房是《意见》中的预售商品房吗?
    个人以为,不属于。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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