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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交房时另向买受人收取政府代收费,电子对讲门差价,远程超表费等,现在的疑问是房价已实行一次定价了,上述费用已包含在房价中,具体的文为《南通市商品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通政发〔2004〕56号,但开发商的回复是房屋购买合同中的附件中提到出卖人另向买受人收取政府代收费,电子对讲门差价,远程超表费。 请问合同开发商的解释有法律效应吗?

涉外纠纷
2006-10-19 20:38:5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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