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8月进入此公司.
工厂在广东东莞,这边是销售点.后来公司想在这设立分公司.希望我能做法人,出于对公司困难分担的想法,没有决然反对.但所有手续都没经我签字认可.
2005年公司又成立一家独立的公司,让我做法人.这次我没同意,可是所有手续都正常办理了.营业执照发放时间:2005/3/18
2006年4月份,一个偶然的机会,让我在苏州新区工商局发现,我的名字是有过破产记录的.
可我依然是现在公司的法人.所以搞不清楚为什么破产后还能通过法人审核.
昨天才想到应该是公司利用我的资料同时或者先后注册了两家公司.然后将其中的分公司申请破产.
这些都是在我不知情下做的,而且我与公司没有任何利益方面的交换.我只是一个销售员.
2006年5月份左右,公司财务出了点状况.花费了些钱办妥当了.但是担心以后再出问题,所以又用别人名义注册了新的公司.
目前的状况是,新公司成立后会和现有的公司同时开票,但是也会做帐目转移,避免现有公司出问题后营业出现断层.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