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04年10月入股一企业,入股时企业注册资金500万元,但是各股东实际到位资金为200万元,有300万元从其它企业借款进行验资,验资后归还借款单位。2005年10月因股东在经营方面意见不一致,我和另二位股东以实际出资金额将股份转让给最大股东,由于购买人没有支付现款,仅打了欠条,因此股份转让仅订立了内部转让协议,未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目前该企业在2005至2006年度税务方面发生了一些问题,可能产生巨额罚款,公安部门目前有可能以偷逃税款追查最大股东也就是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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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咨询的问题正是我们目前重点研究的课题.在新公司法生效后,公司股东权利及义务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股东的实际出资与认缴的出资也具有不同的法律意义,目前,公司出现了违法行为,可能面临处罚,作为股东应当引起重视.当然作为你们应当积极搜集对自身有利的证据,及早作好准备.因为这种违法行为可能受到刑事和行政两方面的责任.包括行政处罚.以上意见,仅供参考.如有进一步需要,可以联络,我们可以提供法律方面的有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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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