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原是挂靠另一公司开办的分公司,原约定宁海地区的业务全由我们来做,现总公司想收回,特在企业年检时不提供总公司年检相关证件,并向宁海工商部门提出吊销宁海分公司的执照,现税务等部门的注销手续还没有办理,纳税业务一直由分公司原承包人个人在办,另个,在分公司正常经营期间,发生一笔业务,现客户的款项已将付清,要开具发票给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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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2,纳税的义务属于分公司,如果总公司已经将分公司注销,那也应注销税务登记,在没有注销税务登记前,可以以分公司名义开具税务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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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