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大连的一个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具体的业务是与地方的铁通公司合作代理铁通公司的一项业务。我们分公司没有独立核算的权利,我们的营业额都是由铁通公司直接把钱打给总公司帐户,公司员工的工资表都是总公司制订,然后,由总公司直接发放。 我们的总公司是2004年1月成立,随后,相继在4月--6月在省内11个城市开展业务。我们不明白分支机构还需要从新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 省内别的分公司的每个月的代理发票由总公司统一代开,然后,统一在大连缴纳营业税,城建税,地方教育费,教育费附加。 可是,辽阳的地税不让在大连统一纳税,让在辽阳的税务大厅代开发票,代开发票需要出具以下几个材料:1.总公司的税务登记证.2.代办人的身份证.3.与铁通公司的协议复印件。这样,就等于辽阳的以上各项税款在辽阳征收。 我们辽阳的分公司是在2004年4月成立的,成立之初的4.5.6月是在大连开。7月以后就在辽阳开了。 去年的11月,当地的税务要求除了交纳我营业税0.0555%(我在开发票的时候交的)之外。还要收取我的营业额的20%个人所得税。让与我公司合作的铁通公司代扣。 他们的理由是:我们的分公司没有办理营业执照和自己独立的税务登记证,就按照个人收取20%的个人所得税。让铁通公司代扣。当时一共有9.10.11三个月的代理发票的款没有汇出,营业额是12万,这样,铁通公司就通知我,让我转告总公司补交20%的税款,大约是2万多元。因为,接近年底,着急把钱结算出来,我们就交了,如果不交,铁通坚决不敢给汇款。款也就结出来了。 后来,我们就马上办理了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以后用分公司的税务登记证办理代开发票了,也就免交个人所得税的那个20%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