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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前在奶牛场购置1院落。今年8月所属奶牛场规划办进行规划。规划后要求东侧邻居让出6米,让出的土地由我方进行经济补偿。我方同意并签定协议。签定协议的第二天,我方与西侧邻居协商共同承担此经济补偿,(因让出的6米中我方再让给西侧3米,即共同向东侧移3米)西侧邻居不同意,故我方认为此协议签署不合理,向规划办提出毁约.9月初,东侧邻居家两头奶牛被药死,认为我方因土地规划报复向警方报警,警方对我方进行调查,调查中对我方手上产生的药味存疑,其留下指甲化验。两日后,警方传唤:称指甲有与死牛药有相同药物成分,要我方认可作案事实及提供作案药品。我方不服,提出可提供医院开具的药品清单、票据,同时可提供所使用的药品进行化验,警方未予采纳,并让回家等电话。事实:案发当日我方人员当日一早回伊宁,傍晚时才回奶牛场院落,均有人作证。手中残留药物成分是:因手足干裂由医院开启的草药以每天泡手泡脚使用。

其它综合
2007-07-06 21:1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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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