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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今天(9月20日)收到公司给我的解除书面合同的通知,这份通知只说明公司决定解除和我的合同(住:合同截止日期是2006年12月31日),和合同终止的时间是10月20日,其他的什么都没有说明。后来我和主管部门商议,我说按照相关规定,在员工没有犯错的情况下提前解除合同,企业应该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主管部门跟我说现在已经没有这种规定了,这项规定是是针对2001年之前签定的劳动合同,但我查找资料并没有找到这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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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9-22 10:5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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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