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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原国有企业下属一个科室的职工,中层管理人员,工作年限10余年,由于改制原因,与企业脱离没有任何隶属关系。新的公司成立于2006年1月23日,独立法人,注册资金100万元,本人入股6万元,并与2006年3月1日与原国有企业解除合同(没有得到任何经济补偿,一式两份的合同只签了一份解除合同),自从新的公司成立至今一直未与全体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在2006年5月17日召开管理层会议,公司董事提出有谁在5月底离开公司的,可以把入股的全部资金退还给本人,于是我于2006年5月22日提出离开公司(口头提出),6月13日公司把入股的6万元退给了我。

建筑工程
2006-06-24 21:29:5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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