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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前由于太幼稚啦,当时只顾着想尝试读博士的滋味,草草地和**卫校签了博士委培合同。艰辛的三年后,我终于通过了毕业论文答辩,获得了博士学历证书即毕业证书,然而学位证书却因SCI论著未能及时(2006年6月前)发表,要延迟授予。尽管如此,我还是庆幸自己能够及时博士毕业!然而令我很失望的是,回到单位后,单位却执意说因没取得博士学位证书,只能聘为助教,连讲师的资格都没有。3年前签的合同所许诺的条件,几乎没有一件履行。比我迟一年引进来的硕士,也开始转为讲师啦。我真不知道我当时攻读博士到底是为了什么?!况且目前单位有几分濒临倒闭的迹象,欠债1.6个亿元。教职工待遇差,每月仅有1000多元,课时费连副教授也不过十五六元。有不少年轻职工考研究生走啦。3年前就说要升格为大专,现今却仍然无果。我即便及时拿到博士学位证书,单位却似乎无力提供合同上所述某些条件如:“安排较好的实验室,为乙方科研、教学提供条件。”一个中等专科学校,哪有什么科研可谈呀!我这样一个“准博士”,也只作一个助教来聘用。单位需要的不是我的能力,而是我的博士头衔,用来升格呀。呜呼,我欲哭无泪!正如我的一位同学所说,我当时是不是看走了眼?!我真渴望离开这个单位,把这三年来它在我身上的投资全部如数归还我也万分情愿! 然而协议书却如此规定:甲方:**卫校乙方:我甲方根据《医学护理高等专科学校引进高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的暂行规定》精神,经研究决定引进硕士生***同志作为甲方委培博士,经双方协商,订立如下协议:1. 甲方根据学校引进研究生的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进甲方的手续,并给予乙方安家费人民币贰万柒仟捌佰元整。乙方到甲方报到后,享受甲方在职职工待遇。2. 甲方送乙方作为委培博士攻读武汉大学博士学历、学位,一次性付给受委托方(武汉大学)培养费共人民币伍万壹仟元整。3. 乙方取得博士学历、学位返回甲方后,甲方提供乙方贰房壹厅住房(周转房)壹套;安装电脑、电话各壹部;同时乙方享有国家有关博士生政策待遇;优先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安排较好的实验室,为乙方科研、教学提供条件。4. 乙方在学期间若违法违纪,被受委托方(武汉大学)开除,或因其他原因未取得博士学历、学位,乙方必须退还甲方所提供的一切费用。5. 乙方毕业后到甲方工作,至少服务十五年以上。6. 乙方若违反第5条,必须无条件退还甲方所提供的一切款物,并按甲方提供给乙方所有费用的五倍赔偿甲方的损失。7. 本协议壹式叁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公证处公证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甲、乙方和公证方各执壹份。难道我离开这个单位真的要按五倍赔偿吗?我很怀疑合同这个规定的合法性。难道我真的就这样在这里“窒息死”吗?我好想咨询一下法律专家。真有这样的赔偿规则吗?根据合同所规定,我至少服务十五年以上,我还能同时在另一家单位工作吗?我能否在外单位工作数年后,再继续为本单位服务,履行合同的十五年要求?

保险纠纷
2006-09-21 15:24:44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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