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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律师:你好!我是广州某间大型国企业工厂的工人,因我工厂已转型被某间企业合并,我们原工厂大部份在40岁以上的工人已被解雇都有相应经济补偿,而且他们没有提前30天通知工人的,但我是1985年12月入厂的合同制工人,不是原国企固定工转制合同制工人。

经济相关
2006-09-15 09:31:57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如果企业提前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应按一年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你支付经济补偿金。由于《劳动合同法》还没开始施行,所以你说的上述规定未生效。按照2003年5月,省政府对《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有关终止合同生活补助费发放的规定作了修改,根据新修改的规定,在本单位转为合同制职工的1986年9月30日(含本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原固定工(含干部,下同),其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不愿以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作为最低标准续签劳动合同的,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一次性发给生活补助费。如果你不属于86年前的固定工,则只能得到12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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