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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刚成立(在上海)的时候,各项制度都不是很完善,在用工方面也存在许多问题,比如说加班费没有足额支付,综合保险也没有为员工全部缴纳,从07年开始慢慢的已经按国家的相关规定在做,到现在为此,加班费以及保险均按国家的规定在做.鉴于目前暴露的几个问题,有个别员工在离职后要求公司补发其在职期间(最早可从02年开始)的加班费以及补缴保险,试问一下,作为公司应该如何回避类似的问题? 作为一个公司肯定是要有一个慢慢健全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肯定存在违法用工的情况,现在暂不讨论以前做法的对错,如果所有老员工在离职时都提这样的要求,那作为公司该怎样处理这些问题?

劳动纠纷
2008-01-16 20:4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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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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