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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申诉通知书本院认为:首先你与崔**的坠胎约定:妻愿坠胎后二年内怀胎生子或支付侵夫生育权安慰金78500元,按此选择性约定,要么你请求崔**为你怀胎生子,要么请求她支付78500元而你同时提出两项请求,显属不当,且一审通知你预交后一项请求的诉讼费用,你没有缴纳。原审、二审对此不予审理是正确的,其次,崔**为坠胎向你承诺在二年内怀胎生子,之后不履行承诺义务是错误的,违背了夫妻之间以诚相待、公平平等处理夫妻关系的原则,但你的生育权的实现,要以夫妻关系和夫妻感情为基础,以符合法律规定为前提,以对方的同意为条件,三项要素缺一不可,然而,你们达成坠胎约定后二年内,崔**两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说明你们的夫妻关系、夫妻感情已出现问题;你们在本案起诉前的时间内也没有向计生部门申办准生证,兑现你们的坠胎约定的法定条件尚未成就;法律赋予你有生育权,也有赋予对方的不生育的自由,现崔明确拒绝为你怀胎生子,法律不可能也不允许强制崔履行该义务,而且现在你们已经离婚,因此,一、二审判决不支持你要求崔为你怀胎生子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再者,二审判决仅适用《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由不当之处,意思是适用法律不全面,并非适用法律错误,因此,你的该项申诉理由是对二审判决的错误理解,理由也不能成立,望你服判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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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9-12 10: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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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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