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求助问题:06年5月在京洽购一套二手房。买卖双方签订购房合同时卖方并未将该房屋已进行抵押的事实告知买方,并在售房声明中承诺上述房产不存在产权疵,双方约定在7月21日办理过户手续。相约过户当天早上才告知此房暂不能过户。卖方承诺用另一个担保物替换该抵押物,但至今末获法院方面的判决文书。本人所签购房合同摘要:第六条 三方义务一、甲方义务 1、甲方保证所提供该房产资料的真实性并符合国家及北京市房屋上市有关规定及政策法规,委托上市房屋交易的合法权利。 3、在签订本合同后,甲方必须按三方约定的时间与乙方共同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交易过户手续,按期如数缴纳合同第二条(三)中约定由甲方缴纳的税费。 5、甲方保证该房产在交易时没有权利瑕疵,不存在抵押、欠缴税费的情况,办理按揭的,手续均已在本次交易前办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末清事项,导致第三方主张权利,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第七条 违约责任一、甲方违约责任1、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一项“甲方义务”(1)、(5),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甲方承担,如因此给乙方和丙方造成损失,甲方应予赔偿。2、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一项(3),不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甲方应按照房屋总价款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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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要继续履行合同,可以要求卖方和抵押权人协议变更抵押,解除交易房产的抵押,继续办理登记手续.只要你产权证办理完权利就有保证.
2\\如果你起诉撤消合同,返还房款并要求承担违约责任是可以的,但由于抵押权人对房产有优先权,诉讼时该房屋通过法院拍卖或再进行诉前财产保全可能性不大.你胜诉后财产执行是个非常大的风险.
3\\交易数额大,建议咱们联系具体商议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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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