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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求助问题:06年5月在京洽购一套二手房。买卖双方签订购房合同时卖方并未将该房屋已进行抵押的事实告知买方,并在售房声明中承诺上述房产不存在产权疵,双方约定在7月21日办理过户手续。相约过户当天早上才告知此房暂不能过户。卖方承诺用另一个担保物替换该抵押物,但至今末获法院方面的判决文书。本人所签购房合同摘要:第六条 三方义务一、甲方义务 1、甲方保证所提供该房产资料的真实性并符合国家及北京市房屋上市有关规定及政策法规,委托上市房屋交易的合法权利。 3、在签订本合同后,甲方必须按三方约定的时间与乙方共同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交易过户手续,按期如数缴纳合同第二条(三)中约定由甲方缴纳的税费。 5、甲方保证该房产在交易时没有权利瑕疵,不存在抵押、欠缴税费的情况,办理按揭的,手续均已在本次交易前办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末清事项,导致第三方主张权利,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第七条 违约责任一、甲方违约责任1、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一项“甲方义务”(1)、(5),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甲方承担,如因此给乙方和丙方造成损失,甲方应予赔偿。2、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一项(3),不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甲方应按照房屋总价款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其它综合
2006-09-14 10:5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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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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