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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与乙公司2001年5月签订合同购买其拥有的电影XX的复制、发行、销售权。总价格100万元,约定合同签订后,我公司支付定金为总价款30%即30万元,未约定乙公司何时交付电影xx的母带,即违约定交货期限。我公司依约支付了定金,后乙公司一直未提交母带,至2003年6月,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约定:1、我公司退回乙公司电影XX音像版权转让事宜,乙公司退回我公司预付的订金30万元,偿还步骤为2003年8月支付10万,9月支付10万,10月支付10万;2、乙公司按照上述时间付清全部订金后,原合作协议自动取消,相互无任何合作关系;3、如乙公司未能按照上述时间付清全部订金,我公司保留追究乙公司拖延付款的一切法律责任。后乙公司仅支付了10万元,未再支付。

刑事案件
2004-07-16 21: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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