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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8年1月8日同酒店签订《婚宴协议书》,该协议书有效期2008年1月8日至2009年1月8日(在2008年1月8日前我已支付订金人民币1000元)。我现在于2008年1月12日上午9点22分告知酒店婚宴取消,酒店于2008年1月14日上午通知我,婚宴必须在2009年1月8日前在该酒店举办,否则将让我赔偿原所订16桌酒席金额总数的30%,约人民币6000元。所签协议书上的第四点说:“甲方在预订婚宴时,甲方向乙方收取预计消费30%的定金。”但未注明乙方取消婚宴后该订金是否退还、没收、赔偿等内容。 一、酒店向我所要赔偿金约6000元人民币是否合理合法?? 二、酒店没收我已交订金1000元人民币是否合理合法?? 三、我是否可向酒店要回已付订金1000元人民币是否合理合法??

经济相关
2008-01-16 16:20:45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应当依据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 可我和酒店签订协议时,酒店方面并没有在协议书和另外口头告知我方取消婚宴后该订金是否退还、没收、赔偿等内容啊。
    酒店方面是在我告知酒店取消酒席的第二天、在电话中提到的 “如我在2009年1月8日未在其酒店举行婚礼,将会向我所要所办酒席金额的30%” 也就是说向我所要赔偿金约人民币6000元。


    难道协议上没有注明的事项,我们当事人也应当去遵守吗?????
    难道酒店方在我取消婚宴的第二天来个电话,我就要去遵守酒店无凭无据的单方面的口头告知???
    当然我原先订金1000元酒店不让领回也就算了,但是另外的6000元赔偿金酒店凭什么向我收取,要我缴纳啊????
  • 酒店的要求和做法合法!
  • 你失去定金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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