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8年1月8日同酒店签订《婚宴协议书》,该协议书有效期2008年1月8日至2009年1月8日(在2008年1月8日前我已支付订金人民币1000元)。我现在于2008年1月12日上午9点22分告知酒店婚宴取消,酒店于2008年1月14日上午通知我,婚宴必须在2009年1月8日前在该酒店举办,否则将让我赔偿原所订16桌酒席金额总数的30%,约人民币6000元。所签协议书上的第四点说:“甲方在预订婚宴时,甲方向乙方收取预计消费30%的定金。”但未注明乙方取消婚宴后该订金是否退还、没收、赔偿等内容。
一、酒店向我所要赔偿金约6000元人民币是否合理合法??
二、酒店没收我已交订金1000元人民币是否合理合法??
三、我是否可向酒店要回已付订金1000元人民币是否合理合法??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