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侄儿因眼睛视力不好到一家视力保健中心去做视力保健,而且是在免费试用期间(2天)就发觉眼睛肿了起来,医院检查说是过敏,花了上千元才看好,不过视力又下降了.而保健中心说是免费试用的,不愿承担责任,请问这是否是医疗事故?适合哪些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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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中心看起来就是一个按摩中心,以中药的药膏涂抹后按摩20分钟,写着矫正儿童近视.弱视的招牌,产品还挂着2007年中国驰名商标,执照上写的是保健中心而不是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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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力保健中心是否能定性为医疗机构,这要看该中心的营业范围而定,本案需要结合全部材料才好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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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甘律师的意见 如属经营性质不是医疗机构则按人身损害赔偿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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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力保健中心 做视力保健, 他们不属于医疗单位,
医院检查说是过敏, 保健中心 不会承担医疗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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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要看中心的营业资格证书,不是医疗机构的要看他是否给予了医疗行为,是否涉嫌非法行医.如果是就可以通过行政或刑事途径解决.
最后的途径是按照人身损害标准要求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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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