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2004年10月26日购买了昆山市**别墅一幢(期房)到2005年8月30日交房.交房时结果令人无法想象.房屋内外部有数十处开裂,地面空鼓有十多处,后门车库车倒不出开不进.正门没有路,等一系列的问题所以我就拒绝进户,为此我和开发商交涉均无结果.于是我在2006年6月15日向昆山法院递交了诉讼,要求解除买卖合同退还全部房款.理由有3点:1、被告至今不能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房屋,致使原告购房目的落空.2、被告擅自变更设计,导致原告所购别墅正门无路,构成违约.3、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合同约定逾期超过30天原告具有合同解除权,我真想不通开发商称在我购买房屋之前已经进行了设计变更,取消了45号即购买房屋别墅正门道路,进出道路都从后门,可他小区规划平面图明确显示出了45号正后门道路,而我在购买别墅时她没有告知我正门无路.要不然我怎么会买一幢正门无路别墅吗?门与路不仅为了满足使用需要,同时显示了房屋的品质价值,正门无路这叫别墅吗?最后法院宣判我一审败诉,败诉原因:1、正门无路并不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2、法院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只有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才当视为要约。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