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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同意转租,承包). 然后乙方将房屋转租给了丙方. 期间乙方欠甲方租金,法院判甲乙解除合同.(但丙方并不欠乙方租金). 甲方将房买给了丁方.(没有通知丙方的情况下) 现在丁方不承认丙方. 丙方的利益造成了损害. 丙方的权益谁来保护? 法院的解释为:甲乙的合同解除了,乙丙的合同也就不存在了. 最高人民法院有无解释?

其它综合
2006-11-11 11: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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