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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丈夫是今年3月登记结婚的,丈夫是长春经济开发区阳光拆迁公司的分公司副经理,从4月26日起,长春经济开发区阳光拆迁公司总经理以拆迁任务急要求加班,至今包括周六、日及“五.一”在内,没有一个休息日,每天加班时间超过2小时,有时达4小时,月加班时间远远超过《劳动法》规定的36小时,是否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没有向员工讲明,虽然公司支付了加班费,但由于他没有休息日,请假也受到限制,影响了我们婚后的感情,我觉得我丈夫以及我的合法权利受到了侵犯。

涉外纠纷
2006-10-09 14:0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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