胞弟张良诚系浙江大学农学院退休教授,他于今年元月18 日在其居处被歹徒入室抢劫遇害身亡(此案己由法院审判,此处不赘)。张良诚有同胞兄、姐三人,我是他的长兄,他自己为单身。我们负责处理他的身后事宜,在他的房产问题上遇到了问题,谨向您请教。 2005年春,浙江大学按规定配售给张良诚一套经济实用房,位昙花二庵路286号景芳二区49栋3单元201室,建筑面积103平方米,比他按级别、工龄应配售的120平方米少17平方米。他欣然接受,于同年五月付清了购买新居应交的房款、进行了装修,添置了家具、家电等物,并按规定向校方交还原住的旧房(67平方米),于同年(2005年)10月在校方限定的时间前入住。其时所有应办手续,除办理房产三证外都已按要求办齐,而房产三证则因校方告知要待景芳二区三期工程竣工后才给办理 ,在浙大房改办,我们被告知:按浙江省规定,因张良诚已死亡,今后将不能再办房产三证,学校要收回新房,而将原来的老房(据说己由学校出租)及买新房所付款项退还给我们。我们认为张良诚的新房是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办好交请房款,退还旧房等一应手续,并在规定时限内入住,从而是他合法拥有的。未办房产三证是该小区职工共同的情况,其责完全不在张良诚本人而恰恰是在校方。现在却等于要废除张良诚事实上己拥有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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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权的取得不以权属证明为唯一证据.根据你所陈述情况,你弟弟已合法取得房屋所有权,浙大做法于法无据.你们可以起诉确权诉讼,并根据继承法依法继承你弟弟的财产.
可携该房相关资料来我所办理委托手续,代理起诉.来前请预约,电话13858021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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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