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 您好!我有一烦恼事想咨询.2004年经人介绍,认识了前女友.她职业老师,人很普通.与她接触了半年多,发现其情绪波动很大,难以沟通,于是冷淡处置,2004年年底对方提出了分手.可在2005年开始,她要继续恋情,被我拒绝.她就不断的以电话,上门的方式骚扰我.于是她就捏造事实,诽谤我及家人,在我家附近墙上贴手写纸,上门辱骂,写红漆大字等方式骚扰,令我家不得安宁.名誉受损.报110处置后,她变本加利的骚扰.后到我公司,有预谋的诱我出厂门,在我不注意时,用刀戳我后背后逃离.本人休息了一个月.在这期间她家人口述,她有间歇性精神病(介绍对象时没向我提供这信息),行凶后她家人将她送到精神病院,在得知我恢复健康后就出院了.被派出所捉拿归案,当时由于本人心软,没向对方提起惩罚要求.可她不知悔改,在以后的日子里,还是不间断的重复以前的骚扰.向其家人交涉,对方以与女儿断绝关系而不理睬这事.这使我现在仍没解决个人问题,而且名誉受损,打乱我正常生活,还使我变换单位,遭受各种损失.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