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律师您好, 我们是**林场的职工.2000年我们被派到**滑沙场去工作.原因是林场在**滑沙场建立了旅游项目.到那儿后我们就归滑沙场统一管理了.(没签任何合同)从那时我们的工资就在也没长过.今年我们经过努力终于把该长的工资找了回来.从原来的524元长到865元.但是林场只答应从2006年8月长.以前几年里的差额不给补. 他们这种做法对吗?我们可不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

涉外纠纷
2006-08-31 22:29:56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牧铁:你们好!
    对你们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1、林场的做法对不对,取决于以下因素:A你们当地的最低工资是多少,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工资不能低于最低工资。如你们的工资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则林场的做法是不对的;B和你们同工同酬的同事工资是多少(含在林场工作的),如他们的工资明显高于你们又无正当理由,则林场的做法不对。总之,如你们当的最低工资低于524元,你们同事的工资又相当无已,则林场的做法虽不妥,但无可厚非,因为决定工资的高低是用人单位的权力。
    2、如果林场的做法不妥,你们可根据林场做得不对的地方向当地劳动局下设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你们员工可能较多,但劳动局一般情况下只受理独立的个案,能否受理集体申诉案件,要看你们和当地劳动仲裁部门协商。对工资的保护时效为一年,超过该时间的不受法律保护。
    3、你们所问的属劳动争议案件,只能先行提起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不服,再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江苏镇江汇泉律师事务所刘向阳律师 2006年8月31日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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