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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跟我老公在2006年的2月11号的出祸,我们开的是轻便二轮摩托车,我开车带我老公的,跟一辆10米长的平板车相碰,我老公脑震荡跟手指骨折,我脑震荡,我们2月22号就出院了,现在8月10号法院受理这个案子,当时他按2份事故向我们收的受理费,我老公的药费是5089元,我的药费是6082元,现在法院说我们俩的药费超过8000块钱,就按现在的法律要扣我们是钱,如果这样算的话,那当时收我们两份的受理费,法院的收费是不是合理??像这样的案子药费应该怎么算??对方是主要责任我是次要责任,对的保险是中华联合保险公司的,最大保额是20万,法院已经从我们药费中扣除了所谓他们说的不合理用药,现在又要把两件案子的药费合并在一起算,这样的做法正确吗??谢谢~

证券投资
2006-08-30 18:50:1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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