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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人把经营中的店铺转让于我。他的合同是从06年的11月15日到07年的11月14日。我们于07年4月20日签订转让协议。当初陈诺合同期满帮助我再次续约。所以我将应付款其中的一万留作押金。并在合同中明确写到协议期满,他协助我完成再次与商场续约完讫之日一次付清。可合同到期,并没有和商场成功续约。所以我认为余款一万并不应该支付。不知道是否合法。并且想知道对方没有帮助我续约是否属于违约,能否追究其违约的行为。 请大家帮忙,谢谢了。

经济相关
2008-01-10 21:3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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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