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2005年12月8日云浮市**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我(以下简称乙方)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就城南豪贤一路南侧面积为70平米的土地[土地证号:云府国用(2005)第002293号]使用权转让一事达成协议。甲方以玖万叁仟壹佰元整的价格将上述土地转让给乙方,要求乙方一次性付清全部转让款,并承诺在乙方付款后负责在60个工作日内办理好土地使用证,并将土地使用证交给乙方。乙方于2005年12月9日全数缴纳了购地款,2005年12月中旬乙方前往甲方办公室询问办证一事的进展,得知负责此事的陈主任前往东北,报批手续尚未报送土管局;12月下旬待陈主任返回办理手续后得知土地使用证的办理出现困难,原因是土管局拒绝受理相关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合同,但甲方同时承诺凭借自己的关系可以如约办理好土地使用证。到约定时间甲方没能如约办理好土地使用证,但要求再给予一定办证时间。此后的四个月的时间里,乙方多次催促办证一事,并提出如果实在难以办证,可以终止合同,但甲方要在全数退还购地款的同时赔偿乙方损失6900元。这一过程中,甲方一再表示正在协调可以办理好土地使用证。到2006年7月4日,经过乙方多次敦促,甲方仍然没能办理好土地使用证。为此,乙方正式发函给甲方要求确认合同执行情况的事实,同时书面要求甲方退款并赔偿损失6900元。甲方负责此事的副总邵广坤先生接收了函件,并签字承诺十天内退还购地款及赔偿费共拾万元整。十天期满后,甲方并没能如约退款。2006年7月15日,乙方找到甲方了解情况,甲方邵广坤先生告诉乙方7月17日办理退款手续。7月17日,乙方如约到甲方办公室办理手续时,甲方突然告诉乙方由于办理合同手续时甲方开具了发票,同时交了税,金额是6051.5元。甲方要求此项税款由乙方负担,所以退款金额只能是玖万叁仟玖佰肆拾捌元伍角。

公司企业
2006-09-04 10:05:2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