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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5年9月镇江某外资企业工作,于2006年4月与单位签了一份劳动合同(期间为2006年1月-2006年12月),基本工资1800,并按照规定购买了社保金、失业金、公积金、工伤生育、医疗险。在2006年的3月我怀孕了,5月9日我将情况告诉了单位。5月23日单位因为项目没有下来,退掉了原来的办公地点,将帐册、文件、保险箱、电脑等让我搬回家在家办公(因为他们都是外地的,不常来镇江),镇江就我一人。5、6月工资正常开出,7月因负责镇江的经理7月23日后暂时没有来镇,帐上的钱我买各项保险后还差2千多元。8月23日镇江的经理来镇后要我将办公设备、及资料全部交出,只答应将工资支付到8月份,口头承诺在我生育后如果愿意,可到投资方在其他城市的其他公司工作。我提出我怀孕的情况,希望公司给予一定的补贴,目前的答复是没有先例,让我自己说个价。

刑事行政
2006-08-28 06:45:17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ccxzjjs:你好!
    1、按<劳动法>的规定,孕期的女职工单位是不能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的.
    2、如是单位职工,享受规定的90天产假的,按<江苏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产假工资由原单位发放,在该产假工资中应当含各项社会保险.
    3、产假前的休息,如是正常的休息(即在90天的范围之内,特殊情况超90天),肯定应付产假工资,且工资标准与原来的是一致的,如是身体有特殊的原因要提前休息,多休息的这一段时间,按现有的政策,我认为单位既投保了生育保险,作为职工,在怀孕时因身体原因多休的产假工资还应由单位支付;当然,单位支付的上述工资,生育保险基金会以生育津贴的形式补偿单位.按病假计算没有依据.
    4、如是单位一意孤行要解除劳动合同,你也同意,则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
    5、你的计算方式我看不懂,怎么计算要看合同什么时间解除,你计算的是合同在你生小孩以后解除,而单位的意见实际上是现在解除,如你同意现在解除,却计算解除后的工资是不妥当的.我只是说计算方式不妥,现在你有单位资料在手,单位可能会好谈一些,你将相关的以后的产假工资作为一种补偿形式,一种以后必然产生的经济损失来得对方谈.
    祝成功!
    江苏镇江汇泉律师事务所刘向阳律师 2006年8月28日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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