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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2004年4月1日与日东纸工(上海)有限公司(日资)签订劳动合同,该公司委托律师订立公司制度,规定产假工资(15元*90天),而我于今年6月份发现怀孕了,预产期正好是2005年3月30日,碰巧合同期满。

医疗纠纷
2004-11-24 21:47:55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的有关规定,各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妊娠期、产期和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其劳动合同。另外,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同时不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情形的,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女职工的“三期”满为止。二、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应您本人的要求,用人单位应当继续与您延续劳动合同至哺乳期满为止。三、根据《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工资照发。按规定享受的产前假和哺乳假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单位增加工资时,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前假、产假、哺乳假,应作出勤对待。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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