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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生产计划生育外的第二胎

证券投资
2005-06-08 11:38:34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条 夫妻未经批准生育第2胎或者两胎以下子女的,为无计划生育。对无计划生育者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不享受产假期间工资照发的待遇;

    (二)无计划生育的子女在参加工作之前的医药费全部由其父母自理;

    (三)无计划生育的子女托费和管理费全部由其父母自理;

    (四)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应予收回《独生子女证》,停止凭证享受的一切待遇,并收回以前发给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五)对无计划生育第2胎的夫妻,各按前一年所在地区劳动者平均年经济收入的3倍征收计划外生育费,但对前一年实际年经济总收入高于所在地区劳动者平均年经济总收入的,各按其实际年经济收入的3倍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对无计划生育第3胎及3胎以上的夫妻,按上述原则以4至6倍征收计划外生育费。计划外生育费缴纳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第1年缴纳额不低于计划外生育费总数的40%。对超过3年仍未缴纳的部分,可以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六)系职工的,除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外,其单位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