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5年9月镇江某外资企业工作,于2006年4月与单位签了一份劳动合同(期间为2006年1月-2006年12月),基本工资1800,并按照规定购买了社保金、失业金、公积金、工伤生育、医疗险。在2006年的3月我怀孕了,5月9日我将情况告诉了单位。5月23日单位因为项目没有下来,退掉了原来的办公地点,将帐册、文件、保险箱、电脑等让我搬回家在家办公(因为他们都是外地的,不常来镇江),镇江就我一人。5、6月工资正常开出,7月因负责镇江的经理7月23日后暂时没有来镇,帐上的钱我买各项保险后还差2千多元。8月23日镇江的经理来镇后要我将办公设备、及资料全部交出,只答应将工资支付到8月份,口头承诺在我生育后如果愿意,可到投资方在其他城市的其他公司工作。我提出我怀孕的情况,希望公司给予一定的补贴,目前的答复是没有先例,让我自己说个价。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