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5年10月15日与一家房产公司签定了试用期合同,为期3个月,约定了工资待遇等.但3个月过后,公司因考虑其涉及的免税利益,没有与我签定正式合同,在2006年4月份将我部门员工的工资全由另一家代发,但奖金仍由开发公司核发.2006年8月25日,公司的一位副总找我谈话,说总经理要把我调到另一部门,工资按愿标准,但无奖金,我不同意,但公司说我有时违反公司纪律(如迟到,玩电脑等),公司已经不满意我的表现.我提出如果公司不满意我的表现,可以辞退我,但需把我的工资和奖金结算清楚(公司每月扣我工资900元,到年底发放;另扣奖金的30%,正常办理离职的,核发扣的20%,剩下的10%待客户交房时发放,这个在公司员工手则里有明示,但员工守则无公司盖章.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