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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  经人介绍我1990年结婚,因对方作风不好1995年我提出离婚。判决:4岁的女儿由女方抚养,我每月支付抚养费100元一年一支付、3000元的计生罚款、200元的诉讼费,这些费用此前均已支付。自2004年12月30日,起女儿长大了我便改由,银行甲地存储存由其乙地提取的支付方式。至今已通过此方法支付:17766.66元,现在,每月我支付女儿的生活费不低于300元,(我的月固定收入为:2440余元)近日,女方又向我提出增加抚养费。  我对象认为:我们做得己超出了判决,对方的做法是在变本加厉。

其它综合
2006-08-24 12:0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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