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律师: 经人介绍我1990年结婚,因对方作风不好1995年我提出离婚。判决:4岁的女儿由女方抚养,我每月支付抚养费100元一年一支付、3000元的计生罚款、200元的诉讼费,这些费用此前均已支付。自2004年12月30日,起女儿长大了我便改由,银行甲地存储存由其乙地提取的支付方式。至今已通过此方法支付:17766.66元,现在,每月我支付女儿的生活费不低于300元,(我的月固定收入为:2440余元)近日,女方又向我提出增加抚养费。 我对象认为:我们做得己超出了判决,对方的做法是在变本加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