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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经人介绍我1990年结婚,因对方作风不好1995年我提出离婚。判决:4岁的女儿由女方抚养,我每月支付抚养费100元一年一支付、3000元的计生罚款、200元的诉讼费,这些费用此前均已支付。自2004年12月30日,起女儿长大了我便改由,银行甲地存储存由其乙地提取的支付方式。至今已通过此方法支付:17766.66元,现在,每月我支付女儿的生活费不低于300元,(我的月固定收入为:2440余元)近日,女方又向我提出增加抚养费。  我对象认为:我们做得己超出了判决,对方的做法是在变本加厉。对方提出增加抚养费的要求是否于法有据?目前,我的经济状况也不好对此,我应当怎样处理?其依据是什么?

医疗纠纷
2006-08-23 17:06:3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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