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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9月8日,第二被告与我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承建我公司土建工程,合同期限2003年9月12日至2004年1月12日。2003年9月9日,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作协议,由第一被告转包我公司的土建工程,工期2003.9.12-2004.4.30。2003.9.28 第一、第二被告与原告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将我公司(第三被告)的部分工程转包给原告,工期2003.9.28-2004.4.15,工程按照丙级三类结算。原告按约完工,2004年9月份,该工程交付使用。第一、第二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诉我公司(第三)被告应当在欠付第二被告工程款范围内,承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的责任。同时承担诉讼费用。以上为原告诉讼内容。我公司于2003.9.8与第二被告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明确规定为一次性包死,并不得分包。同时,我公司与第二被告签订附加协议,尚未支付部分工程款,由我公司每月支付利息。(有第二被告每月的利息收据)。

行政纠纷
2006-08-23 19:4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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