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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2月28日,我父亲宗**和我村村民宗**、宗**结伴到嵩县找人办事。 2004年3月2日,我父亲宗**、宗**、宗**三人雇乘被控诉人张**驾驶的被控诉人焦松石豫CT**号正三轮摩托车,从饭坡乡饭坡村前往洛沟。途径寺沟村南沟组路段,路窄坡陡,路况极差,车来回颠簸,很不平稳,上去一个山岭时,我父亲宗**说:“我们下车走着走。”宗**也提出下车步行,而张**却说:“等下去这个坡再站住。”(宗**可以做证),因其驾驶水平太低但又过于自信,结果在下坡途中,三轮摩托车驾驶失控,翻入路外十余米深沟中,造成坐在车上的我父亲宗**当场死亡,宗**、宗**2人受重伤,翻车时张**跳车逃生,仅仅擦伤皮肤。交警大队事故组定性结论为:非道路交通事故(未进行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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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8-21 19:18:43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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