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各位朋友,我有一个法律问题请教大家了 我是2004年3月到一家企业上班的,试用期后,同年8月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一年一签)。我在此公司工作到2007年8月1日时生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到现在为止我一直处在生病治疗阶段。07年12月末,公司大批量裁员,同时通知我要与我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我与公司之间就赔偿金额没有协商一致,下面是我要求的赔偿款项,请高人指点一二。 系统性红斑狼疮属于病种里的重症,需要在基本医疗期3个月(在此单位工作4年,医疗期为3个月)的基础上延长医疗期24个月。也就是2007年8月至2009年10月为医疗期。但我的合同是一年一签,合同到2010年8月到期。只有当医疗期与合同期同时届满才能解除合同。(2008年8月合同到期后,单位没有与我签合同,但给我缴纳了五险一金和发最低生活保障金) 如解除合同我希望单位支付 1. 从现在算起至2010年8月的五险一金和工资。 (我现在缴纳保险基数x缴费比例+公积金)x月份 注:月份为32 2. 从现在算起至2010年8月,单位须要支付给我的32个月的工资 请教:此工资标准是按大连市最低工资标准还是按我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 3. 合同期与医疗期同时届满单位需要支付的赔偿 2004年3月至2010年8月,在单位7年。以及加上九个月的医疗期 (7+9)x月工资 此项月工资按大连市最低工资标准吗 4. 需要支付合同中规定违约金 5. 没有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须赔偿一个月工资 请教:此项工资标准按什么支付?新合同法中规定是不是两个月工资? 以上,是我能想到的所有的了。请求高人对此进行指点,我还有没有漏项?因为,我身体状况不是很好,内脏受到损害,将来能不能参加工作还是个未知数,而且我现在治病确实需要钱,单位如此不仁义,那就按法办事吧。

劳动纠纷
2008-01-02 17:03:4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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