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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1年12月20日-2006年7月31日工作于布吉镇雪象村一家家具公司,2001.12.20-2004.4.30的职位是保安,基本工资是450元/月,绩效工资是150元/月;月工资是600元/月;其间深圳特区外最低基本工资标准为450元/月,但公司给我的加班费标准是3元/小时,加班费不论节假日都一样,我每月加班平均有170小时左右; 2004.5.1-2005.5.1的职位是仓库助理,工资调整为1060元/月,基本工资是580元/月;绩效工资是480元/月;其间深圳特区外最低基本工资标准为580元/月,但公司给我的加班费为4元/小时,加班费不论节假日都一样,我每月加班平均有110小时左右; 2005.5.1-2006.7.31我的职位是物控文员,工资调整为1235元/月,基本工资为580元/月;绩效工资为655元/月;每月加班时间有72小时左右/月,但公司给我的加班费为5元/小时;加班费不论节假日都一样,其间深圳特区外最低基本工资标准为580元/月; 2001.12.20-2006.3.1公司上班时间为上午7:45-11:45;下午13:25-17:45;每天多上20分钟的班,没有新酬 ; 2005.12.25日公司到了注册期限,后重新注册为另一公司,法人代表也变换了,但同属于一个集团公司,且与现公司签有相关条约,即现单位承认我的工龄,工种,入司时间,8月15日合同到期,公司与我解除合同关系

其它综合
2006-11-10 14:4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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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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