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就你所提的问题,答复如下:
1、政府要求砖瓦厂的关闭是履行政府的管理可能,不存在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至于你如认为政府关闭你所经营的砖瓦厂是不当的行政行为,对此行为你可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主要审查该行政行为内容是否合法、程序是否合法。
2、砖瓦厂与原先的村组签订了合同并预交了转让费,这两者之间是同等的民事主体,这两年对砖瓦厂来讲不经营就意味着预期利益的损失,在政府的适当补贴不足以弥补关闭所造成的损失的情况下,可以就所造成的实际损失要求村组承担,如双方不能协商,可依据相关资料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转让费应根据实际使用年限适当由村里返还。
3、你的砖瓦厂现被强制要求关闭,从法律关系上来说,该厂就要整体进行清算,对企业进行清算,我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职工因企业不复存在也将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手续,我注意到《镇江市人民政府2005年关于关闭首批砖瓦厂名单的通知》中对职工安置、企业损失费用承担已要求各级职能部门配合,协调解决。
江苏镇江汇泉律师事务所刘向阳律师 2006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