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替人担保了一笔4.5万元的贷款(2006年3月25日到期),可是贷款人跑了,所以我做为连带责任在2006年3月25日还了其中的1/3,这是2006年3月25日还贷款时业务员说的都协调好了,三人担保的只要我还1.5万元就可以,另外一个担保人也还了1/3。可是不知什么原因银行又就剩下的1/3,也就是那1.5万在2006年4月份吧起诉了我们这两个担保人(刚开始是起诉了三人,后来不知为什么就只是我们还了款的两人了)。可是在庭审的时候,我们的律师却发现银行起诉的主合同的编号是莲农信(2005)字(167127),而担保合同上所担保的主合同的编号却是(莲农信字2005167),而银行却拿不出担保合同上所写的编号的的主合同,现在又不知什么原因,在开庭两次(两次我们都表示不接受调解不还贷款)以后,我听说贷款已经还上了(我已到银行查证确实了,是还上了),而法庭到现在也没有通知我。(我知道这笔款不是贷款人还的,而是贷款的业务员在2006/3/25以前为另一个担人又贷了一笔款是3万元,他先是用其中的1.5万还了其中的1/3,给了那位担保人一张还贷款的回单,然后又给写了一个借条(欠条)上面好像说那剩下的1.5万用来还贷款,也就是在银行起诉、庭审至还上贷款这段时间这位业务员一直拿着1.5万元的现款,现在也就是用这1.5万还上的)。以上是事件的情况,现在我想问的是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